镇江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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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购买公积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金法据翻建、律依大修自住住房的镇江住房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购买公积;(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金法据;(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镇江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办理材料
1.按提取类型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本人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银行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镇江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设定依据中的行政法规有很多条内容,需要大家清楚的了解。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他们会提供最专业的意见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