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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有哪些规定-在职离职封存公积金代办代提代取服务流程

一、福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省直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单位定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职工住房住房贷款,即纯公积金贷款。公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金贷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款都即为组合贷款。有规二、福建住房公积金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有哪些规定的省直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单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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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公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金贷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款都住房贷款,即纯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即为组合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商业贷款信贷政策执行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不纳入贴息贷款范围。

三、贷款对象

在福州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四、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六个月以上(含)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纯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办理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报备相关资信材料并提供阶段性担保;购买二手住房的,相应的估价机构须在中心报备(具体名单详见中心官网)。

(十)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五、差别化信贷政策

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认所适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申请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确定。对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福州户籍异地缴存视同福州地区缴存)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如为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为3.2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商业配套性贷款利率按照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七、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不得使用传真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表格均可从中心官网下载。

(一)商品房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贴息)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告知单;

3、购房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借款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借款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含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7、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8、非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最近六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

9、正式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如有参与还款人,另需提交收入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1、贷款银行为建-行,须提交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表,并提供该银行还款存折(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12、贷款审核审批中可能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组合贷款中贷款银行根据规定要求提供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查房证明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二手房

参照(一)项中的1、2、4、5、6、7、8、10、11、12款材料,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卖方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卖方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借款人确认);

买卖双方借款申请时面签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文本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房屋评估报告(由在省直中心报备的评估机构出具,中心网站可查询)。

首付款证明:买方已支付卖方的,应提供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尚未支付首付款的,应提供不低于首付金额的贷款银行存款证明,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由买卖双方在贷款银行办理首付款监管手续。

重要提醒:二手房贷款应于房屋产权过户之前买卖双方同时到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过户申报价应与买卖契约一致。

八、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确认所购楼盘已报备后,与配偶、参与还款人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均应一并到省直中心进行面谈,签署个人征信授权书,并按要求提供贷款所需材料。

(二)资信调查及贷款审批

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借款申请受理次日起4个工作日后,由贷款承办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承办银行查询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

(三)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与参与还款人、其他共有权人一同持身份证、还款存折等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四)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承办银行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资金划拨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借款合同生效、抵押登记完结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借款人。

(六)贷款回收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月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承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七)抵押登记注销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九、贷款业务联系电话:

省直中心:12329建设银行:87858433

工商银行:88597927兴业银行:87844170

福州农商银行:87815011中国银行:8709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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